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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河口区人民政府征收房屋了

2022-10-04 17:45:37 2075

摘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21年1月22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河政房征决字[2021]1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

2021年1月22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河政房征决字[2021]1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批准东营市河口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关于黄河路以南片区(10幢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海康路以东、商场街以西、黄河路以南、德胜街以北河康小区内的002#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400平方米;003#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400平方米;6#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15#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25#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44#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52#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54#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400平方米;56-1#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

河欣小区内的41#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东营市河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六、《关于黄河路以南片区(10幢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河口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黄河路以南片区(10幢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关于黄河路以南片区(10幢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油地居民生活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20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河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海康路以东、商场街以西、黄河路以南、德胜街以北河康小区、河欣小区北区内的10幢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附图)。

二、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涉及河康小区内的002#、003#、6#、15#、25#、44#、52#、54#、56-1#、河欣小区北区内的41#住宅楼,共272套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征收决定所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东营市河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自协议签订通知发布之日起3日内。

(二)腾空交房期限:自腾房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完成腾空交房。

六、征收补偿方式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及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由中介机构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面积实测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大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和权属性质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利用住宅房屋或附属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被征收房屋、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对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评估价值的10%对被征收人增加补偿。

(一)房屋产权调换政策

1、安置房源

期房:在朝阳街以南、海康路以东、德胜街以北、商场街以西征收片区集中安置。安置户型有60型、80型、100型、120型四种户型,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户型,每种户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标准

(1)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2)选择安置住宅房屋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30平方米以内按4500元/平方米购买,再超出部分按5300元/平方米购买;选择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置换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货币补偿。

(3)储藏室、院落及院内自建房屋面积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通过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根据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综合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通过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根据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综合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5)安置房屋储藏室由被征收人按照2500元/平方米优惠价进行购买,安置房屋车库由被征收人按照3500元/平方米优惠价进行购买。两项优惠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

(6)每套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仅限置换一套房屋,被征收人直系亲属之间经协商发表声明后可合并置换一套房屋,两套房屋合并置换一套安置房屋的,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60平方米以内按4500元/平方米购买,再超出部分按5300元/平方米购买。

(7)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产权明晰,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具体标准为:配备电梯;外墙保温;燃气管线、有线电视、宽带网终端入户;水、电、暖等配套设施齐全;给水、供电、供热和供气实行分户控制;单元门为防盗门;入户门为钢制进户门;室内门为中档内门;窗为断桥隔热铝合金窗;室内墙面、天棚为乳胶漆,室内地面为瓷砖地面;厨房配备洗菜池,卫生间配备洗面盆、坐便器,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瓷砖到顶;户内采用地暖采暖,卫生间采用暖气片采暖;客厅、卧室、储藏室、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安装普通吸顶灯;室内安装普通开关插座等。

3、选房办法

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划分片区”的原则进行安置。根据每个片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情况,统计需要安置的户型及套数,对选择户型相同的被征收人在划定片区集中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交房的,按照补偿协议的签订顺序号和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顺序号,将两个顺序号进行累加,累加顺序号最小的优先选房,累加顺序号相同的通过现场两轮抓阄确定选房顺序,第一轮抓阄确定选房抓阄顺序号,第二轮按选房抓阄顺序号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细则,另行公布。

(二)房票安置政策

1、房票安置的标准

(1)房票安置是指征收部门比照货币补偿政策,将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货币,以《房票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票是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以被征收房屋(包括正房、附属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为基数,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包括正房、附属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1.25倍的房票。

2、房票的使用

(1)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可持房票在河口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一楼盘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房票票面金额全部用于购房的,房票票面金额等同相等数额的现金使用,购房后房票票面金额有结余的,按房屋评估时货币补偿标准折现。

(2)被征收人在24个月内没有使用房票在河口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楼盘购房的,房票自动失效,重新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按房屋评估时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兑现。

(3)房票不允许转让,仅限于被征收人使用。

(4)因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增加的补偿不计入房票计算基数,按实际增加补偿费用给予货币补偿。

(三)货币补偿政策

被征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储藏室、院落、院内自建房屋的补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根据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评估确定。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河口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由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备案的资质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目录中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被征收人在规定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采取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八、住房保障和孩子入学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的,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不再等待轮候。

(二)孩子入学政策

征收房屋涉及的适龄儿童、小学生、初中生,可以在现居住地入园和学校就读;需要过渡期临时入园和就读的,在班额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临时居之地入园和就读;需要回迁入园和就读的,可以迁回居住地入园和就读。

九、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具有独立合法房屋,在规定的集中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享受以下奖励:

(一)自发布签约通知之日起3日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房验收合格的,每套房屋给予10000元的奖励;3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房验收合格的,每推迟一天按2000元扣减,扣完为止。

(二)自发布签约通知之日起6日内,被征收人所在的整个单元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房验收合格的每套房屋再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三)自发布签约通知之日起8日内,被征收人所在的整栋楼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房验收合格的每套房屋再给予5000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合计每套房屋最高20000元,逾期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按规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十、补助及其他补偿费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15元/平方米•次计发,非住宅房屋按12元/平方米•次计发;搬迁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选择房票安置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安置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3元/平方米•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按3个月计算;选择房票安置的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因被征收人自身原因在房票有效期内提前放弃房票,申请调整为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3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36个月计算(每年支付一次),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6元/平方米•月计发。

(三)附属设施移装补偿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装补偿费,通过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根据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附着物、树木补偿。院内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6号)执行,院外及在无使用权土地上的苗木不予补偿。

十一、征收结算政策

(一)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搬迁费(1次)、临时安置补助费(1年),自被征收人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腾空交房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正房补偿费、附房补偿费、院落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移装补偿费、搬迁费(1次)、征收奖励等,在产权调换房屋全部分配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结清差价,多退少补。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移装费、院落补偿费、征收奖励等,自被征收人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腾空交房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与开发商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房票有结余,结余部分按评估时货币补偿标准折算兑现,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价款。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正房补偿费、附房补偿费、院落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移装补偿费、征收奖励等全部补偿费用,自被征收人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腾空交房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十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在河口区城区范围内购买相同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以房票金额购买相同用途房屋的,成交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部分或房票金额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交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产权调换面积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交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

十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亲自签订协议,有产权共有人的须与产权共有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提供以下资料: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征收人身份证、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被征收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签订征收协议事宜,代理人还需要提交委托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人签字)出具的委托书原件2份,受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十四、交房验收标准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天然气管网及各类用表(擅自拆除按实物评估价款在奖励中扣除),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水电气等安全事故发生。

十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依法设有抵押权或被查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河口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河口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仅限于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他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研究。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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